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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原则

    2016/10/28 13:37:01

    诊断原则

    必须有职业照射或应急照射的受照史。

    受照剂量数据必须来自佩戴的个人剂量计及个人和场所剂量监测档案。必要时可参加可靠的剂量重建资料。其累积受照剂量需接近或达到各放射性疾病诊断便准中给出的剂量阈值,特别是属于确定性效应的放射性疾病。

    必须依照受照剂量(含剂量率)、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既往健康情况;并排除其他因素或疾病,综合分析后方能做出诊断。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必须依据其相应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参考书目

    叶根耀等:《急慢性放射损伤及防护知识》,原子能出版社,北 京,1980。

    徐秀凤:放射病,见吴机中主编《职业病》,人民卫生出版社, 北京,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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